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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志】晁福林先生訪談錄
發(fā)布時間: 2020-10-10 15:39:48     作者:本站編輯    

先秦制度史研究的方法與心得——晁福林先生訪談錄

劉卓異

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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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晁福林先生1943年1月出生于河南杞縣,1960年考入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1979年跟從著名歷史學家趙光賢先生學習先秦史,1982年研究生畢業(yè)并留校任教。曾任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主任,第五屆、第六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歷史學科評議組成員,曾兩次獲得全球華人國學大典國學成果獎?,F(xiàn)為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主任、商周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歷史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晁福林先生長期從事先秦史的教學與研究,已出版專著十余部,發(fā)表學術論文數(shù)百篇,對先秦社會形態(tài)、國家結構、政治制度、思想觀念、文獻形成等問題均有深入研究,兼擅歷史考證與理論創(chuàng)新,是當代最有成就的先秦史專家之一。代表作有《夏商西周的社會變遷》《春秋戰(zhàn)國的社會變遷》《先秦民俗史》《先秦社會形態(tài)研究》《先秦社會思想研究》《天命與彝倫:先秦社會思想探研》《上博簡〈詩論〉研究》《中國大通史·春秋戰(zhàn)國》《夏商西周史叢考》《春秋戰(zhàn)國史叢考》等。晁福林先生是“無奴派”的主要代表學者,對先秦社會形態(tài)與國家、社會制度有精深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氏族封建制”“宗法封建制”“地主封建制”三階段說,發(fā)展了馬克思主義史學社會形態(tài)學說,對先秦國家社會制度的研究有較大的推進。

  近年來關于制度史的研究引起學術界許多專家學者的關注,為此,我特意拜訪了晁福林先生。晁先生對于中國古代制度的研究,特別是對于先秦制度史的研究有多年的經(jīng)驗,現(xiàn)將訪談記錄述之如下。

  劉:先生您好!前不久您在《人民日報》上發(fā)表了一篇短文,提出制度史研究是“認識古代中國的一把鑰匙”。大家讀了之后覺得很有啟發(fā),但感覺因為篇幅所限,言猶未盡。今天想向您請教一些制度史研究的問題,希望您能詳細說一說。

  《人民日報》這篇文章是約稿,同期同版還有其他幾位先生論制度史的文章,寫得都很好,很值得一讀。學術版編輯組這一期稿子,說明對制度史研究的重視。無論是在學術史上還是當下的研究,制度史都可以說是中國古代史研究長久的熱點和重點。從王國維的《殷周制度論》開始,一直到此時此刻,近代以來的先秦史研究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以制度史研究為中心的。我這篇小文章,只是我多年關注制度史研究的一點體會,提出來供大家討論和批評。

  劉:您這篇文章雖然短,但背后有數(shù)十年研究作為基礎。您當年跟趙光賢先生做的學位論文題目是《周代“鄉(xiāng)遂制度說”辨析》,“鄉(xiāng)遂制度”正是先秦制度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這應該是您研究先秦制度史的起點。您當時出于什么機緣選擇了這個題目呢?

  談不上什么機緣。首先,你也說了,“鄉(xiāng)遂制度”本身就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其次,上世紀六十年代初我在北師大歷史系讀本科時,當時有一場影響很大的學術辯論,就是楊寬先生和于省吾先生關于“六師”“八師”問題的爭論。其中楊寬先生認為,“六師”“八師”是一種兵民合一的制度,不僅是軍事單位,也是基層社會組織。他在研究中,將“六師”“八師”與“鄉(xiāng)遂制度”對應,有很精彩的論述。于省吾先生也有很精彩的回應。兩位先生的論文我認真讀過,給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尤其是楊寬先生的《論西周金文中“六”“八”和鄉(xiāng)遂制度的關系》,我讀了之后很佩服楊先生能夠把這樣一個經(jīng)學史上的老問題用史學視角進行新的解釋。但又有些疑惑,覺得他過于依賴《周禮》,而且對一些問題的解釋還是背負著經(jīng)學包袱,用了注疏家的觀點,但從史學研究的角度論證仍然不足。當時選擇這個題目,還有一個大的學術背景。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歷史學研究基本還在延續(xù)“十七年史學”的路子。中國古代史研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五朵金花”問題,就是古史分期問題、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問題等。趙光賢先生那個時候剛好出版了《周代社會辨析》,送給我一冊。我學習了之后就比葫蘆畫瓢,選了《周代“鄉(xiāng)遂制度說”辨析》這一個題目?!班l(xiāng)遂制度”不僅是基層社會組織制度,也間接涉及土地所有制,同時也關乎社會形態(tài)和社會結構的研究。雖然學位論文只能做一個相對具體的小題目,但我還是希望有比較大的學術關懷,讓這個小的制度史研究的題目服務于更大的歷史問題研究。

  劉:所以您后來把這篇文章收到了您的《先秦社會形態(tài)研究》中。說到這里,我感覺您談到了做制度史研究的方法。先秦史研究者應當都了解制度史研究的重要性,也很關注制度史研究,但怎么研究才是最佳的途徑,恐怕還在探索之中。您剛才談到研究一個小的制度史問題服務于更大的歷史問題的研究,能不能再詳細談一談。這似乎已經(jīng)觸及到制度史研究的路徑了。

  談論制度史研究的最佳途徑,這超出我的能力了,我只能談一談這些年我個人研究先秦制度的一些體會,或許有一些方法和路徑,可能有些參考價值,主要是請大家批評。在歷史學研究中,有很多大課題。要想研究這些大課題,就要先從大課題下面的小題目做起。這應當說是進行歷史學研究甚至任何學術研究通行的方法。而由于先秦制度的特殊性,這個方法顯得尤為重要。與秦漢以后的制度相比,先秦時期的制度尤其是重大的政治、經(jīng)濟、社會制度,其內(nèi)涵和外延都是不甚明確的。我們在先秦典籍中甚至找不到關于它們的明確解釋。譬如周代有兩個最重要的制度,宗法制和分封制??梢哉f,搞懂了宗法制和分封制,就對周代社會有了基本的認識。但這兩個制度并不是那么容易說清楚的。就拿宗法制來說,“宗法”這個詞就不是先秦時期的詞,據(jù)說是宋代的張載發(fā)明的。也就是說,所謂“宗法制”,實際是后人的歸納總結,而非先秦時人所有的概念。我們常說西周是宗法社會,可如果我們真能夠跟生活在西周時期的人當面交流,跟他們說“宗法制”,他們根本不知道我們在說什么。這就給我們研究宗法制造成第一個困難,即概念模糊,可信的先秦典籍中找不到關于宗法制的定義。而有些制度,或許能在先秦典籍中找到這個詞,但具體的解釋是沒有的。

  劉:先秦時期一些重要的經(jīng)濟制度正是您說的這種情況,只能在文獻中看到其名稱,了解到這是一個重要的制度,背后蘊含著深刻的變革,但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則是不明確的。譬如春秋時期秦、晉韓原之戰(zhàn)后,晉國“作爰田”,這應當是一個重大的經(jīng)濟制度變革,但我們在先秦典籍中找不到對它的解釋,只能看到后來注疏家的各種說法。又如魯國“三分公室”“四分公室”,是春秋晚期魯國社會經(jīng)濟制度的重大變革,《左傳》中雖然有一些記載,可對于“三桓”分公室后各自采取了什么樣的制度進行管理,歷來也有很多解釋,爭訟不休。

  確實如此。概念都不清楚,直接進行研究的難度是很大的。先秦經(jīng)濟制度概念不明,最典型的例子應當是是“井田制”。西周春秋文獻沒有只字提及井田制,《孟子》中提到了“井田”,也做了些解釋,但我們不知道這個“井田”是孟子的構想還是西周時期真正實施過的土地制度。歷代注疏家對“井田制”都很關注,出現(xiàn)了許多解釋。我們今天對于井田制的認識,其實多半是從注疏中得來的。

  劉:我想正是因為面臨這樣的困境,所以您才提出先從較小的具體的制度入手進行研究。

  是這樣的。譬如研究宗法制,實際是在研究若干比較小的制度,比如姓氏制度、宗廟制度、祭祀制度、繼承制、族兵制、世卿世祿制以及相關的土地、賦稅制度等等。從這些制度都是比較具體的,在先秦典籍中都有跡可循,比較容易著手。在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再提煉歸納出宗法制的概念。早些年的錢宗范、錢杭兩位先生做宗法制研究很有成就,都出了專著。你看他們的書,除了開頭討論了一下“宗法”的概念,主體部分基本都是分開論述“宗法制”下的這些具體制度。今天做宗法制研究的學者,應當說做得更細化了,很少揮動“宗法”這桿大旗,而是以宗法制下這些相對較小的制度作為研究對象,但背后的關懷,還是宗法制。

  分封制的研究,也是近似的情況。研究列國分封的具體史實是比較容易著手的,但從制度史的層面去研究分封制,就不那么簡單。分封制實際上就是周代國家結構問題。要講明白周代國家結構,就要先搞清楚其中那些具體的制度,如五等爵制、服制等。

  劉:五等爵制和服制的問題,似乎很長時間里最大的爭論都集中于“有沒有”的問題。譬如五等爵制的問題,究竟西周時期有沒有“公、侯、伯、子、男”這五等爵稱,數(shù)十年來很多學者進行過討論,一直到當下還在爭論;而研究“服制”的問題,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看待文獻中記載的“五服”甚至“九服”制。

  這其實還是因為我剛才提到的原因。先秦時期的制度,有些是能在相應時代的文獻中找到明確記載的,比如商代的周祭制度、周代的宗廟制度等;有的則是后世歸納的,如“宗法制”;有的是在戰(zhàn)國文獻中才出現(xiàn)的,如“井田制”“五等爵制”;有的雖然出現(xiàn)得比較早,如“服制”,但直到戰(zhàn)國文獻中才出現(xiàn)關于它系統(tǒng)的表述,也就是所謂的“五服制”、“九服制”。對于在相應史料有明確記載的制度,自然不必辨析其在歷史中是否真實存在。但對于僅見于較晚文獻的制度,則不得不秉持“疑古”精神,對之進行辨析。辨析的核心,就是這些制度是否真的在先秦時期存在,多大程度上能反映歷史事實。我們以嚴謹?shù)膽B(tài)度對文獻中的記載進行辨析,才能正確的理解和運用史料,對相關制度的研究才是相對準確的。在此基礎上對先秦社會形態(tài)和國家結構的認識才是比較可信的。

  我們可以用“服”制來作一些具體的說明。

  “服”這種制度,在先秦文獻里有許多說法。最著名的就是《尚書·禹貢》的“五服”和《周禮·夏官·職方氏》的“九服”。這兩種文獻記載了很整齊很詳細的“服”制,但它們一般都被認為是戰(zhàn)國文獻。是不是戰(zhàn)國文獻記載的西周制度就完全不可信呢?不能這么絕對?!渡袝た嫡a》記載周公諄諄囑咐衛(wèi)康叔就封衛(wèi)國時曾說:“汝惟小子。乃服惟宏王?!庇终f:“有敘時,乃大明服……明乃服命。高乃聽。用康乂民?!薄胺闭f的就是衛(wèi)侯的職事。又如《尚書·多士》“有服在百僚”,《尚書·多方》“尚爾事,有服在大僚”等,所提到的“服”字亦均作職事理解。與五服、九服的“服”基本一致。但如果走到另外一個極端,認為“五服”“九服”這樣整齊的制度是真實存在的,恐怕也不妥當。對“服”制的研究,還應當注意出土材料。

  譬如近年出現(xiàn)的《士山盤》,其中就有關于“服”制的寶貴史料?!妒可奖P》銘文記載,這位名為“士山”的史官銜王命,先到中侯之國巡視,然后檢查鄀、荊、方等國的“服”,即執(zhí)行對于周王朝貢納的情況(“徵鄀、荊、方服”)。事情進行的可能比較順利,中侯、及鄀和方兩國都向士山依例贈送了貝、金。此即銘文“中侯、鄀、方賓貝、金”的含義。向士山饋贈貝金者有中侯、鄀和方兩國,但其中偏偏少了“刑(荊)”,這或許足透露出荊楚對于周王朝不大買賬的情況。但是銘文并未言荊楚與周動武,可見荊楚對于周王朝持一種若即若離的態(tài)度。這不禁使人想起魯僖公四年齊伐楚之事,當時管仲宣稱伐楚的兩大理由就是“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供),無以縮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楚國使臣反駁管仲的指責,說道:“貢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供)給?昭王之不復,君其問諸水濱!”楚國的態(tài)度,有軟有硬,頗見外交辭令之妙。士山盤銘文所揭示的情況,說明荊楚方面接受周王朝的檢查,愿意向周貢納;另一方面又表示不大買賬,不向周的使臣“賓”贈貝金。春秋前期楚國對于周王朝那種有軟有硬的態(tài)度于此已肇其端了。《士山盤》記載諸侯國對于周王朝“服”的內(nèi)容,有“大藉服,履服,六孳服”等項。所謂“大藉服”,就是征發(fā)勞力耕種藉田。西周早期器《令鼎》“王大藉農(nóng)于諆田”,指出它的含義就是“征調(diào)庶民耕種王田”。所謂“履服”應當勘定鄀、荊、方三國所種藉田的位置、地界與數(shù)量,與《五祀衛(wèi)鼎》“帥(率)履裘衛(wèi)厲田四田”類似。《國語·魯語》載孔子語“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遠邇”。士山考查鄀、荊、方三國的“大藉服”,就有“砥其遠邇”的意思。所謂“六孽服”,《周禮·春官·小宗伯》記載“辨六齍之名物與其用”,鄭玄注:“齍,讀為粢。六粢,謂六谷:黍、稷、稻、粱、麥、苽”。這是供奉神靈所用的六種谷物名稱。這六種谷物應當是產(chǎn)自藉田者,所以《禮記·樂記》有“耕藉,然後諸侯知所以敬”的說法。向周王朝進獻藉田所產(chǎn)“六孳(粢)”,不僅是助祭,而且是諸侯國與方國在周王朝地位的一種表示。你看,《士山盤》的這些記載與先秦文獻多有相合之處,兩者之間往往可以互證?!妒可奖P》銘文對于說明周代“服”制是頗為寶貴的資料,可以推測、中侯以及“鄀、荊、方”等國都應當在周王朝的甸服之列,其對于周王朝的貢獻,除了派勞動力耕種周王朝的藉田之外,主要就是進獻“六孳(粢)”。士山盤所揭示的內(nèi)容與古代文獻所載的“服”制資料有很多相合之處。從這些材料里,我們也可以窺見周代對于諸侯國及方國管理模式的一個重要側面。這就從服制轉向了對于周代國家管理模式的認識。也可以說通過服制的研究,我們可以深入討論周代社會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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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福林:《先秦社會形態(tài)研究》,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

  劉:的確如此,許多具體材料的研究背后都涵含著對于家國制度以及社會發(fā)展這些大問題的探討和認識的提高。但我想制度史研究中最難的部分也正在于如何從具體的材料上升到對制度的認識。怎么樣能從文獻中解讀出制度史的信息呢?其后又如何進行提煉和升華呢?

  這個問題太大了,我們可以探討一下。解讀文獻中材料是先秦制度研究的第一步,但這第一步也是非常困難的一步。這不僅僅因為很多先秦典籍詰屈聱牙、古奧難讀,也因為先秦史研究在漫長的古代學術史中,帶有濃厚的經(jīng)學色彩。經(jīng)學的研究,主要是疏證和闡釋,我們不能否認其價值。但也要注意到,對于那些史學和經(jīng)學共同關注的先秦制度問題,早已積累了極為深厚的學術史。歷代注疏家對部分先秦制度的闡釋,已經(jīng)遠遠超出先秦典籍中只鱗片爪的記載。而且因為這些注疏家巨大的學術影響力,其觀點和學說已經(jīng)我們了解這些制度必不可少的參考。所以,在很多情況下,我們會誤將注疏家對制度的闡釋當作制度本身。我們前面提到的井田制,就存在這種情況。

  劉: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研究先秦制度,在有些情況下,并不能直接進入制度史的研究,而是要先進行“學術史辨析”和“史料辨析”。這個“學術史辨析”,不同于我們平時作研究之前做的學術史梳理,而是要當作一篇大文章去做,恐怕要一直追溯到兩漢經(jīng)學。我們今天對很多先秦制度的認識,經(jīng)歷了上千年的“層累”。很多認知和闡釋,并非先秦典籍中就有的,而是歷代注疏家和研究者逐漸疊加的認識。面對這種情況,需要進行學術史的溯源,并將“經(jīng)書”中的史料與歷代注疏家的闡釋剝離開。而“史料辨析”,則是對剝離出來的先秦典籍中的相關史料進行時代和史料價值的辨析,判斷是否能夠成為研究該制度的論據(jù)。譬如,我以前一直對“井田制”很不理解,看了很多論著,認識仍然比較混沌。后來讀了臺灣的一位經(jīng)濟史學者賴建誠寫了一本《井田辨:諸說辯駁》,雖然這基本上是一部學術綜述性的論著,但我讀過之后覺得對“井田制”的認識清晰起來了。現(xiàn)在回想,這部書做的工作,就是剝離學術史和井田制相關史料辨析。您多年前做的“鄉(xiāng)遂制度”研究,似乎也做了這兩項工作。

  你的理解基本是對的。“學術史辨析”和“史料辨析”的工作,應當是一切歷史學研究的前提。但對于先秦制度史研究而言,更要強調(diào)這兩項工作。試想,如果我們不加辨析,用戰(zhàn)國文獻中的“五服制”或“九服制”解釋西周國家結構,雖然有不少合理的成分,但偏差也是比較大的,得出的結論也不能完全反映歷史事實;或者我們用戰(zhàn)國文獻中的“五等爵制”去解釋西周金文中的相關歷史信息,則勢必會出現(xiàn)大量的例外與不合,得出的結論同樣無法反映歷史事實。如果對“服制”和“五等爵制”的理解都出現(xiàn)了偏差,自然無法準確地把握分封制,繼而也無法對周代的國家結構和社會形態(tài)進行令人信服的研究。

  如果對先秦制度史中的問題進行全面的學術史辨析和史料辨析,應當會篩選出一批不存在或難以進行研究的“重大問題”。這些問題應當多數(shù)是在經(jīng)學史上很重要的問題,但在當下的歷史學研究中是要暫時擱置的。

  劉:我覺得“明堂制度”大概就是需要擱置的問題之一。明堂制度在經(jīng)學史上很重要,但如果以歷史學研究的視角對之進行學術史辨析和史料辨析,會發(fā)現(xiàn)這個看似極其復雜且重要的問題,不僅在較早的文獻中記載很少,而且經(jīng)過了歷代注疏家的“層累”。王國維先生有幾篇很重要的先秦史宏論,比如《殷卜辭所見先公先王考》及《續(xù)考》《殷周制度論》《明堂廟寢通考》等,其中爭議最大的,應當就是這篇《明堂廟寢通考》。如果從傳統(tǒng)經(jīng)學研究的層面去看,這篇文章應當算是體大精深的典范之作;可如果以當下的歷史學研究標準去評判,這篇文章關于“明堂”的研究可取之處并不多。因為明堂制度的研究,基本無法使用“二重證據(jù)法”。我們在出土材料中基本找不到明確的與“明堂”相關的史料,也無法將之與已發(fā)現(xiàn)發(fā)掘的先秦建筑基址相對應。在這種情況下,剝離掉不可信的史料和注疏家的“層累”,只剩下少量零散的與明堂制度相關的史料,且缺乏必要的佐證。近年來還有人做明堂制度的研究,但在缺乏出土文獻和考古材料的情況下,也沒有實質(zhì)的突破。我感覺,如果沒有與明堂直接相關的新材料出現(xiàn),先秦明堂制度的研究,可能會長期處于停滯狀態(tài)。

  明堂制度的問題,確實是先秦制度史研究中一個比較特殊的例子。似乎目前還處于無法證實也無法證偽的情況。那么多典籍中都記載了明堂,我們不能貿(mào)然認為明堂制度是戰(zhàn)國時人虛構的;可出土的金文和簡帛材料中有沒有見到關于明堂的明確記載,考古發(fā)掘也未見到與歷代經(jīng)學家恢復的明堂建筑樣式近似的建筑基址。暫且闕疑應當是比較謹慎的做法。

  劉:看來先秦制度史研究,還是要多下一番功夫,而且很需要謹慎科學的學術態(tài)度。雖然研究難度不小,但先秦制度方面的研究仍然層出不窮,這大概是因為大家都了解制度史研究的重要性。不知道您對制度史研究的重要性有何理解?

  這其實不用我說,前輩學者已經(jīng)講得很充分了。王國維在《殷周制度論》中說:“欲觀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其實,只要是研究中國古代的歷史與社會,都離不開制度史。制度是一個包括十分廣泛的概念,大到國家制度,小到日常生活中的制度。大大小小的制度構成了不同層面上社會運行的基本規(guī)則,也構成了社會和國家的基本框架,也是具體的個人與社會、國家相聯(lián)系的紐帶。

  比如我們研究商代歷史,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就是其社會性質(zhì)和國家結構。所能依據(jù)的史料,除了少量傳世文獻和商金文外,主要是甲骨卜辭。我們在卜辭中見到許多商王、商代貴族和周邊方國的人物,也了解他們所做的事情。但僅僅依靠人物和事件的堆砌,是無法了解商代的社會性質(zhì)和國家結構的。但我們通過歸納總結卜辭中與祭祀相關的材料,可以了解商代的祭祀制度;通過商代的祭祀制度,我們可以窺視商代的權力結構,進而對認識商代的社會性質(zhì)和國家結構有所幫助。

  劉:我是不是可以這么理解:制度史研究是一種介于宏觀與微觀之間的研究,它連接著具體事件、人物的微觀研究和社會變遷、歷史趨勢的宏觀研究。

  是這樣的。正因如此,在中國古代史甚至整個歷史研究中,制度史研究才顯得如此重要。社會形態(tài)可以由制度體現(xiàn),社會變遷也可以由制度變革體現(xiàn)。我們進行歷史學重大宏觀問題的研究,離不開對具體制度的認識;進行具體人物、事件的研究,也需要相關制度作為研究的背景。

  劉:您剛才說,對于中國古代史,甚至整個歷史研究而言,制度史都是很重要的問題。那么,與中國古代其他時代相比,先秦時期的制度有何獨特之處呢?

  這個問題比較大,我們一點一點說。我個人學習和研究的體會,先秦時期的制度與后世還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第一個特點是界限不明。秦漢以后的政治實踐和社會生活中,方方面面都有較為明確的制度,但先秦時期的制度并不那么嚴密,而且很多地方分界不明。譬如,秦漢以后,禮制與法制是很分明的,《漢書》有《禮樂志》,也有《刑法志》;九卿中負責禮樂的是太常,負責司法的是廷尉。關于秦漢時期的法律,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很豐富的出土材料。有人做了違背法律的事情,就會依照法律進行處罰,這似乎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情??墒窃谙惹貢r期,事情并沒有那么簡單。

  我可以舉一個例子。我最近在《歷史研究》上發(fā)表了一篇小文章《〈匜〉銘文補釋及其性質(zhì)再考——附論“牧?!睘楹问芰P》。《匜》銘文主要說的是一個叫牧牛的人控告他的上司,伯揚父處理了這件爭訟。處理的結果是牧牛受罰。原本打算打牧牛一千鞭子,再處以墨刑;但后來一再寬赦,最終只罰了牧牛三百鋝金。牧牛交了罰款了事。以前多數(shù)學者認為這是一篇法律訴訟判決書。我讀了之后覺得有些地方說不通,比如銘文里面沒有出現(xiàn)勝訴者的名字,也沒有提到爭訟的是什么事情,更未提及訴訟的經(jīng)過。試想,一篇法律訴訟判決書,沒有說誰是勝訴者,沒有說為什么打官司,也沒有為什么這么判決,能算訴訟判決書么?更奇怪的是,對牧牛這個人的懲罰,也是一筆糊涂賬。先說要判牧牛挨一千鞭子、處墨刑,根據(jù)生活常識,打一千鞭子是可以把人打死的,再加上墨刑,這個處罰可以說很重了。但后面一赦再赦,最終結果只是罰了牧?!敖鹑黉s”。雖說“三百鋝”銅是一大筆錢,但跟可以要命的一千鞭子和損傷面目的墨刑相比,可以說是很輕的了。所以說,這篇文獻,將之視為訴訟判決書,恐怕是不妥當?shù)摹N腋杏X,與其說《匜》銘文是“訴訟判決書”,不若說是“違禮警告書”。所謂鞭“五百”“鞭千”等等,只不過是對牧??馗嫫渖霞夁@一行為的恫嚇,而非司法判決。訴訟的內(nèi)容已不重要,所訟之事究竟誰對誰錯、原委如何,銘文也沒有一字提及。整篇銘文所聚焦的事情,是牧牛“以乃師訟”這個行為;對牧牛的懲罰,也是基于他控告自己的上級這一違禮行為而判定的。這篇銘文很生動地體現(xiàn)了西周時期法制與禮制的邊界模糊,或者可以說“禮”大于“法”導致的“禮制”進占了“法制”的空間。如果我們以“法制”的視角讀考察,將之作為“法制史”的文獻,解讀上難免出現(xiàn)齟齬難解之處;要先在頭腦中模糊“禮制”“法制”的邊界,以一種混合的視角去看,才能得到比較妥當?shù)慕忉尅?/span>

  劉:其實您前面說宗法制的時候,也提到了宗法制的概念有些不明確。在研究中,我經(jīng)常感覺到宗法制和分封制這兩大制度的邊界也是模糊的。譬如就是“公侯伯子男”的這個“伯”,到底是表示宗法中的嫡長子地位還是諸侯國國君的爵稱,一直說不清楚。“伯”的稱謂,可以算是宗法制和分封制模糊的邊緣地帶中的一個典型代表。

  宗法制和分封制交融之處,遠不止一個“伯”的問題。講周初分封,必從宗法制說起。許多獲封諸侯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就來自其宗法身份。《左傳》中記載的“文之昭”“武之穆”“周公之胤”那些姬姓諸侯,說到底他們是周文王的兒子們、周武王的兒子們、周公的兒子們,分封的源頭是宗法;而宗法的具體表現(xiàn)之一則是分封。這個分封,可以是比較廣義的,也就是《左傳》記載的“故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研究者經(jīng)常將二者并稱為“宗法分封制”,是很合理的。

  劉:從反面理解,宗法制與分封制也是交融的。譬如曲沃代晉之事,表面看是小宗取代大宗,是對宗法制的破壞;但究其根源,晉昭侯封桓叔于曲沃,實際上是另立一國,屬于“諸侯建國”,是對分封制的破壞。您剛才說先秦制度有幾點特殊性,除了界限不明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特點?

  先秦制度的第二個特點,就是很多制度處于萌芽狀態(tài),很不成熟、不嚴密、不系統(tǒng)。但不能因此否認其價值,以歷史的視角審視,這些尚不完備或尚處于雛形的制度,正是后世許多重要制度的源頭。我舉一個小例子。秦漢以后有不少選官制度,如兩漢的察舉制,魏晉的九品中正制,隋唐以后的科舉制等。選官制度是中國古代制度史的重要課題,但似乎大家都默認從兩漢的察舉制開始講,先秦時期是怎么選官的呢?很多人會說,戰(zhàn)國以前是世卿世祿制,選官主要靠血緣和宗法。這么說不算錯,但不夠全面。先秦時期就有“薦臣”的制度,可以看做是后世察舉制的濫觴。

  劉:晉文公時胥臣曾舉薦罪臣郤芮之子郤缺,后來郤缺在伐狄之役中立了大功,晉襄公以“舉郤缺”之功再命胥臣為卿。這應當是春秋時期“薦臣”的一個典型例子。郤缺雖然出身大族,但因其父獲罪,此時已經(jīng)是耕種于田間的草民了。他胥臣被舉薦為朝臣,最終成為晉國之卿。不過這個事情和戰(zhàn)國時期“布衣卿相”還是有所不同的,郤氏終歸是晉國的大族,而且郤氏的郤榖還做了晉文公作三軍之后的第一任中軍帥。

  制度的變革與發(fā)展,就是在一點點的突破中逐漸發(fā)生的。西周時期,雖然主要的選官途徑是世卿世祿,但我們已經(jīng)看到了少數(shù)與血緣關系無關的推薦官員的事例。在西周金文中,可以看到一些官員推薦自己的下屬去其上級處任職的情況,這屬于“陪臣”越級轉任,是西周相對禁錮的選官體系中超常規(guī)的人才流動。我多年前的一篇小文《從相關彝銘看西周的薦臣之事》對這些銘文和西周的薦臣現(xiàn)象做了分析。到了春秋時期,薦臣之事開始增多。你說的胥臣舉薦郤缺之事,就是一個例證。更著名的例子還有鮑叔舉薦管仲。進入戰(zhàn)國后,由于“尚賢”思想在社會上流行,氏族社會也趨于瓦解,世卿世祿制已經(jīng)步入尾聲,舉薦賢才成為社會風尚。有自我舉薦者,也有通過國君身邊近臣進行舉薦者,造就了很多“布衣卿相”的佳話。再往后發(fā)展,就到了漢代的察舉制。察舉制的本質(zhì),還是舉薦,其源頭正是可以追溯到很早的“薦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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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這個“薦臣”制度,從大類上講,屬于職官制度中的選舉制度。鄧廣銘先生曾提出歷史學研究的“四把鑰匙”,分別是職官、地理、年代、目錄。職官制度在制度史研究中,可以算得上是“顯學”。關于先秦的官制,研究得已經(jīng)很多了。但跟秦漢以后的職官研究相比,似乎系統(tǒng)性還是不足。是不是因為秦漢以后的官制有正史中的《百官志》《職官志》做系統(tǒng)記述?《漢書》雖然沒有《職官志》,但有《百官公卿表》。

  你說的這是一方面的原因,秦漢以后的正史里有《職官志》,后面還有各種《通典》《會要》等專門記載典章制度的史書。但并不是先秦就沒有這類書,《周禮》就是專門記載職官制度的,所以又叫《周官》。只不過我們研究先秦職官,尤其是西周春秋時期的職官,不能完全依賴《周官》的體系。我們一般認為它是戰(zhàn)國文獻,是戰(zhàn)國時人對于西周制度的想象和構擬,其中哪些是真正的西周制度,哪些是后來附會的,不大好說。所以在做先秦職官研究的時候,怎么用《周禮》是比較微妙的事情,用多了不行,而完全不用就如同“瞎子摸象”,未免片面,也就是你說的缺乏系統(tǒng)性。張亞初和劉雨兩位先生的《金文官制研究》,是學術界公認的經(jīng)典之作。雖說立足于金文材料,但到最后還是要以金文官制和《周禮》進行比照。

  劉:是不是現(xiàn)在研究先秦時期的職官制度,應當主要依靠出土材料和時代較早的傳世文獻?西周金文材料豐富,所以金文官制的研究研究也比較豐富。

  也不是有了大批量的出土文獻就能研究好職官制度,這跟材料性質(zhì)也有關系。甲骨卜辭材料很豐富了,可是商代職官制度的研究仍然很不足,因為這批材料里沒有很多關于職官制度的信息。當然貞人制度要除外。可是貞人只是商代職官中非常小的一個方面。我們現(xiàn)在對于商代官制的總體認識,還是非常不足的?,F(xiàn)在恐怕沒有人專門研究商代官制,最多只是零星地寫一些文章。

  劉:確實如此。今人編的《先秦職官表》,商代職官就列了兩頁,里面還有不少從晚出文獻中搜羅的材料。不好意思又岔開了話題。您剛才說先秦制度的特點,好像還沒說完。

  先秦制度的第三個特點,就是很多制度是長期形成。后世的制度,多通過政令頒布天下,政令頒布時即制度誕生時,雖然可能會經(jīng)過一些調(diào)整,但大體而言是一時一代所定。但先秦時期的很多制度并非一時一代的產(chǎn)物,而是長期形成的。但后世文獻在記述時卻傾向于將制度的發(fā)明歸結于某一個圣人,造成一種制度為一人一時所定的敘述體系。后世的人愿意把很多制度的創(chuàng)立歸于周公,周公誠然很偉大,我們可以說他創(chuàng)立的周禮的精神,但以“周禮”為核心的周代制度,不可能都是周公親自創(chuàng)立的。周公沒有做那么多事情,就好像人們愿意把許多事物的發(fā)明權歸于黃帝,周公也是在歷史長河中“被層累”的對象。

  我可以舉幾個例子。

  譬如五等爵制,歷來被認為是分封制中比較核心的制度。但五等爵制是不是周公創(chuàng)建的呢?根據(jù)裘錫圭先生《甲骨卜辭中所見的“田”“牧”“衛(wèi)”等職官的研究——兼論“侯”“甸”“男”“衛(wèi)”等幾種諸侯的起源》的研究,“侯”“男”在商代已經(jīng)有了;而周公之子明保時代的《夨令方彝》銘文歷數(shù)諸侯的種類為“侯”“甸”“男”,并沒有提及“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梢姡宓染糁舴Q,并非周公發(fā)明;到周公之子時,諸侯也沒有按照五等爵進行分類。且金文中諸侯的稱謂很不固定,同一諸侯稱公、稱侯、稱伯均有。五等爵制,或者說周代爵制的形成,是相當漫長的過程。濫觴于殷代,經(jīng)過西周,或許是到春秋時才定型。至少不能認為是周公一人發(fā)明的。

  而宗法制的核心嫡長子繼承制,是否在西周時期就已經(jīng)確立,也是難以斷言的。周公的后代魯國的君位繼承,被稱為“一繼一及”,也就是一代父子相繼、一代兄弟相及。周公本人的后代尚且如此,嫡長子繼承制作為一種通行天下的制度是否真正施行,也是要打一個問號的。

  還有周禮中非常重要的謚法制度?,F(xiàn)在關于西周時期所謂謚號究竟是生稱還是死謚,仍然爭論不休??v然是死謚,是否具有褒貶之意,也是存在疑義的。涂白奎先生就曾提出“西周無惡謚”的觀點。近年在陜西眉縣楊家村出土的《逨盤》銘文歷數(shù)其歷代先祖先后輔佐文王、武王、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考(孝)王、夷王、厲王十一代先王。這批青銅器出土后不久,馬承源先生在筆談中分析《逨盤》銘文所載十一位王名,說:“王名是生稱,后世將之納入謚法……西周所有王名都不是貶義字”,也是很有道理的說法。具有褒貶意義的謚法制度,是否在周公時期就已經(jīng)確立,恐怕到現(xiàn)在還是研究者激烈爭論的問題。

  所謂周公制禮作樂,大概只是個美麗的傳說。周公或許確立了周禮的一些基本原則,草創(chuàng)了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一些框架,但完備的周代禮制、宗法制、分封制,是在漫長的歲月中逐漸調(diào)整、逐漸完備、逐漸形成的。我們研究先秦時期的制度,也應當有一種變化的視角,注意考察制度變遷的過程,避免僵化固定的思維模式。

  拉雜說了這許多,其實關于古代中國制度史的研究方法和心得是一個學術研究方法論的大課題,我的體會還很膚淺,需要今后多做努力,作一些扎實的探討。

  劉:謝謝先生。

 

來源: 原刊于《史學史研究》2020年03期    瀏覽次數(shù):375   【收藏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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